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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企业期限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用以后年度的亏损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例如:2013年发生的企业期限亏损只能用2014、2015、弥补2016、亏损2017、超过2018年的企业期限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弥补2013年发生的亏损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13年的超过亏损不能再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特殊规定★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企业期限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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